HOTLINE:

13588888888

联系我们

湖北武汉

0716-2209455

0716-2209455

经济案 当前位置: > » 律师风采 » 经济案

胡升霞律师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7-10

2011年7月,被告陈某承揽某学校一批课桌椅进行加工,经人介绍后找到黄某,将需要加工的课桌椅交给黄某来加工,口头约定了每套课桌椅的加工费,并提供了加工场地。黄某找来与其相识的黄某某(原告)和另外两人(其中一人和黄某共同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四人此前均不认识被告),四人一起给课桌椅加工。在加工期间,由被告提供食宿,被告从工钱里扣除每人每顿伙食费5元。2011年8月19日上午,原告刨木料时被刨木机割伤,当天下午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由黄某垫付)。因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干元。

【返回】
地址:湖北武汉    电话:0716-2209455     传真:0716-2209455
Copyright @ 2011-2018 某某律师事务所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00000号
本站全部数据均为演示数据,所有演示内容都可以在后台进行修改,相关内容如有涉及侵犯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我们核实后会立即删除。Powered by ESPCMS-P8
易思ESPCMS企业建站管理系统专为企业提供网站建设网站制作网页模板自助建站CMS系统企业建站智能建站快速建站服务!